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
贷款对象:经营性物业的所有人
经营性物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 商业营用房
1、临街商铺、底商或社区商铺已投入经营时间需在1年以上,商业街商铺投入经营时间需在3年以上;
2、房产为独立间隔式或独栋商铺;
3、房龄不超过25年;
4、优先选择金融机构及电信经营网点、国内外知名连锁品牌等租赁相对稳定的,未出现长期空置的商业营业用房;
5、抵押房产需与我行经办网点在按行政区域划分的同一城市内;
6、房产证用途为办公,实际用途为商业的物业底层(不超过三层)视为商业营业用房业务处理;
(二)办公用房(此类业务限于承租人为金融机构、电信的经营网点和大中型知名企业)
准入条件包括如下:
1、须已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房地产所有权证明。并投入运营时间1年以上;
2、房产为独立间隔式或独栋办公楼;
3、房龄不超过15年;
4、办公用房所在项目同一楼号整体年均出租率达80%(含)以上;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年。
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上浮20%。
授信金额:借款人单笔贷款金额/额度授信不得超过5000万元;超过5000万元的优质业务报总行。
1、房产为商业营业用房的,单笔贷款及授信额度项下所有提用贷款的还款本息均不超过抵押物业预测租金收入总额剔除由借款人(出租人)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及营业税后的85%,超过85%不超过95%的,应作为政策例外处理。承租人为优质承租人的(优质承租人范围由分行主管行长及风险总监双签确定),比率最高不超过95%;
2、房产为办公用房的,单笔贷款及授信额度项下所有提用贷款的还款本息均不超过抵押物业预测租金收入总额剔除由借款人(出租人)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用及营业税后的80%;比率超过80%,不超过85%的,应作为政策例外业务处理。
抵押率:一般房产的抵押率不超过抵押房产价值的50%,超过50%不超过60%的,作为政策例外处理;
对公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
贷款对象:
拥有经营性物业的企业法人,企业评级为B,所有者权益5000万以上,有公户在我行。
经营性物业:
商业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包括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酒店、综合商业设施等。
经营性物业应具备的条件:
1、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办妥房产证,并已正式投入商业运营一年以上。
2、酒店为四星级(含)以上,由国际(国内)知名品牌管理公司管理,经营状况优良,现金流稳定,上一年度平均入住率高于60%。
3、写字楼为甲级(含)写字楼,且年均出租率高于80%。
4、商业物业应主要选择大型超市、百货店、购物中心等业态,商业物业面积(可供我行抵押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0平方米;
5、我行暂不接受以非标准工业厂房为抵押物的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项目。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年。
贷款利率:按我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授信额度:物业评估价值的40%-60%,且与贷款期间预期可产生的净现金流之比不超过80%。
抵押率:一般房产的抵押率不超过抵押房产价值的50%。
个人助业贷款
贷款对象:自然借款人,需满足的条件如下:
1、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股东,原则上应具有三年以上相关行业从业经验。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合法身份,能够提供身份证件、户籍(贷款人本省或地区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有固定住所;
3、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其中自然人借款的同意授权贷款人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4、本人及其配偶信用良好;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用款企业须满足:
1、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有固定经营场所,能够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年检证明,从事行业如需政府部门批准的须经政府有权部门核准;
2、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经营管理规范,未发现重大违规经营事项且近两年贷款卡征信无不良记录,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在贷款人处开立企业法人结算账户,其中法人借款的同意授权贷款人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4、其法定代表人须满足自然人借款人的相关规定;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用途:补充借款人经营活动所需周转资金,其中,法人借款仅限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需求。不得用于股票投资、经济实体注册资本金或其他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禁止的经营项目和用途,不得办理借新还旧。
担保:房产抵押+用款企业、占比最高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辅助、非必须)。
抵押物:借款人、用款企业或第三方自然人所有的住房(含别墅)、商用房(含商住两用房、办公用房、独立分割式商铺)和标准厂房。抵押物应须与我行经办网点在同一城市或同省地级市市区范围内。
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
贷款利率:按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贷款金额:500-2000万元,依据具体的抵押物不同,额度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