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一套房子,遭遇三个“意外”。购房者没有贷到公积金,对中介服务不满意,能不能拒付中介费?
近日,海沧区一位购房者为此被中介告上法庭。
买房遇三个“意外”
2014年11月7日,付先生通过原告中介购买了位于海沧区的一套商品房。这套房产价值不菲,成交总价为300万元,居间服务费为5万元。合同签订后,付先生先付了2.5万元中介费。
不过,在双方办理过户的过程中,出现了三个“意外”。
第一个“意外”,是付先生原本想办理公积金和商业贷款组合贷款,但中介告知只能办商业贷款,他只好全部办了商业贷款,后来询问银行发现可以办组合贷款。
第二个“意外”,是之前双方说好,付先生先出首付款给原房东老赵到银行“解押”,等银行放贷后,老赵再把多付的57万元还给他。但银行放贷后,老赵却一直拖着不给。为此,付先生多次催讨,中介也委托律师帮忙追讨,最终才讨回了57万元。
第三个“意外”,付先生说,由于中介未告知他讼争房产未满5年,导致他多付了税费。
拒付中介费成被告
据付先生说,正是由于中介没服务性,导致出现这三个“意外”,因此他拒付剩下的2.5万元中介费。“付先生所说的并不属实,这些意外都是他为了拒付中介费所找的理由。”中介在法庭上说,中介已经促成交易,房产也已经过户,多付的57万也已经讨回,因此,按照合同约定,付先生应当支付剩余的中介费,还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近日,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房产中介的诉讼请求,判决要求付先生支付中介律师费3000元、中介费2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天12.5元计算。
法官分析认为,本案当中,购房人付先生通过原告中介购房,中介提供信息及媒介服务,最终也促成了交易,而付先生接受了上述服务,就要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中介费。
至于付先生说的三个“意外”,法官认为,这些情况都是付先生单方陈述,由于他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隐瞒、误导的情况,因此,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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